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757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7573號
- 債權人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正雄
- 代理人
- 簡逸銘
- 債務人
- 施素棉
- 債務人
- 黃瑞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伍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八十三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案外人陞達工程行為購置車輛,於民國(下同)81年08月12日邀施素棉及黃瑞玉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41萬元,期間3年,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固定利率年息20%每月計息,並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攤還本息。
(二)上開債務亦約定:案外人陞達工程行如未按期本息攤還時,除按原訂利率付息並喪失期限利益外。
(三)因案外人陞達工程行所欠本金129,524元及自83年4月12日至清償日之利息仍未清償,故請2位債務人應連帶1次清償上述金額予債權人。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