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798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7980號
- 債權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智
- 代理人
- 詹清華
- 債務人
- 尚宜塑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鴻振
- 債務人
- 陳鴻振
- 債務人
- 陳巫玉英
- 債務人
- 陳義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柒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即借款人)尚宜塑膠有限公司於民國99年02月22日邀相對人為連帶保證人,簽立授信契約書約定於授信金額新臺幣陸佰陸拾萬元範圍內動用,並於民國99年02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伍佰參拾肆萬元,原約定每月攤還本金伍拾萬元正,複於民國99年06月21日及99年12月27日簽立增補契約,約定借款期間自原到期日延展至民國102年08月22日,本金改按每月攤還壹拾萬元正屆期清償,利息按月計付,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並約定如有授信契約書第六條之情事,視為全部到期。
(二)、詎債務人僅繳納本金攤還至民國100年04月,利息繳至民國100年05月10日止,即未再依約繳納本息,聲請人屢經催討,迄未清償,是依據授信契約書第六條第一款約定,其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共計尚積欠原告本金貳佰柒拾肆萬元及其利息、違約金,依法相對人應負連帶清償之責任。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