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92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928號
- 債權人
- 井東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明志
- 債務人
- 余宏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玖仟柒佰捌拾貳元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一: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0年度司促字第928號│├──┬─────────┬───────────┬───────────┬───────────┤│ 編 │ 發票日 │ 金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支 票 號 碼││ 號 ││ ( 新 臺 幣 ) │││├──┼─────────┼───────────┼───────────┼───────────┤│001 │99年10月10日│17,290元│99年10月12日│CH0000000 │├──┼─────────┼───────────┼───────────┼───────────┤│002 │99年11月10日│25,500元│99年11月11日│CH0000000 │└──┴─────────┴───────────┴───────────┴───────────┘┌───────────────────────────────────────┐│附表二:100年度司促字第928號│├──┬────────────┬───────────┬───────────┤│ 編 │ 本 金 金 額│ 利 息 起 算 日 │ 年利率││ 號 │ ( 新 臺 幣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001 │16,992元│支付命令送達翌日│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