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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961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9615號

債權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萬隆環保企業社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內附台端所先繳納之新臺幣1000元匯票,請查收。

二、民事訴訟法第77-19條已修正,支付命令裁判費徵收現改為新臺幣500元,請改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請提出債務人萬隆環保企業社之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張文正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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