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字第27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276號
- 聲請人
- 煒筌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秋香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它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它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本裁定連同附表應即送登新聞紙,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支票附表: 100年度司催字第276號│├──┬───────┬───────┬───────┬────────┬────────┬──┤│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臺幣) │ │ │├──┼───────┼───────┼───────┼────────┼────────┼──┤│001 │施瑞真 │彰化第十信用合│100年6月30日 │76,300元 │AF0000000 │ ││ │ │作社溪湖分社 │ │ │ │ │├──┼───────┼───────┼───────┼────────┼────────┼──┤│002 │林秋桂 │台中商業銀行秀│100年6月30日 │17,466元 │SSA0000000 │ ││ │ │水分行 │ │ │ │ │├──┼───────┼───────┼───────┼────────┼────────┼──┤│003 │三和利企業有限│合作金庫商業銀│100年7月5日 │2,846元 │LT0000000 │ ││ │公司 陳森維 │行員新分行 │ │ │ │ │├──┼───────┼───────┼───────┼────────┼────────┼──┤│004 │台灣七星配電有│第一商業銀行鹿│100年7月10日 │145,300元 │CA0000000 │ ││ │限公司 温宛蓁 │港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