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字第3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358號 聲 請 人 聚隆纖維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周文東 上列聲請人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本件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如以郵政匯票繳納,抬頭 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應補正之事項: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