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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更生之執行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26 日

  • 當事人
    孫思遠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滙豐遠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簡旭文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蔡宛怡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翊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孫思遠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蔡宛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棠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榮芳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翊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德厚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緣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企業併購法承受「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分割之資產、負債及在台分行部分營業(見本院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 號卷第一宗〈下稱本案卷〉第126頁);又遠東國際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購買友邦國際信用卡之所有信用卡應收帳款(見本案卷第一宗第118頁),上開二公司均依法聲明承 受本件程序,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本條例之 立法目的,係為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清理過程中能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是更生方案之認可,應審酌除最低生活需求外,債務人能否負擔該方案之條件以及債權人與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是否公允;又所謂公允,應審酌債權人與債務人之利益衡平、債務人之償債能力與清償誠意以及社會公益等因素為綜合判斷。末按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亦為本條例第62條第2項所明定。 三、經查: ㈠本件債務人孫思遠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於民國(下同)101年1月6日到院陳稱,伊自1001年3月份起受僱於台燿科技公司,並於100年12月26日所提出之財產及 收入狀況報告書中陳報其平均每月收入約為新台幣(下同)43,828元,且有薪資轉入帳戶明細為證(參本案卷二第92至第94頁),是本件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足堪履行更生方案。 ㈡復查,本件債務人與其配偶劉怡君育有二名未成年子女(長子孫維銘,民國96年生;次子孫維彬,民國99年生),其中長子孫維彬患有巨結腸症【又稱赫普隆症Hirschsprung,先天性巨結腸症患者其臨床上表徵包括:⒈有時會有一些急性的症狀表現,包括有含膽汁的嘔吐、腹脹以及延遲或未解胎便等等。⒉會表現出發燒、嘔吐、腹瀉、腹脹、貧血、水份和電解質缺失,甚至導致休克的情形,在較小的病嬰相當嚴重時死亡率高達80%左右。⒊而在年齡較 大小孩的臨床表現以腹脹、便秘、有4%洩糞(fecalsoiling),以及胃口不佳的情形等等。在身體檢查時有輕度營養不良、體重過輕、有時可以看到腹部有明顯的腹脹及腸道的蠕動波,或在腹部可以摸到腹壁薄弱及糞便的硬塊等等。⒋先天性巨結腸症常合併有先天性心臟病,佔4% ;腸 道閉鎖及扭轉;蒙古症,佔5%;基因異常,可能發生的位置在第13對和第21對染色體的長臂;神經系統腫瘤如多發神經纖維瘤、多發神經節細胞瘤和神經母細胞瘤;Smith-Lemli-Opitz氏症候群;Wardenburg氏症候群,包括有顏 面異常、先天性耳蝸失聰、瞳孔睫狀肌的失色素、寬的鼻間距和大面積的白色毛髮異常等等,以上整理自http:/ /wwwu.tsgh.ndmctsgh.edu.tw/pgs/D_MegaColon.hmlon. ht。】,債務人於101年1月6日到院曾稱,因其長子患有 上開疾病,一般保母無法照顧,故其配偶在家專職照顧小孩,此亦有中央健康保險局北區分局之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資料可資佐證(本件消債更補卷第82頁),是債務人稱其全家之開支全靠其一人的工作收入乙節,應可採信為真實。 ㈢衡諸本件債務人家庭成員之特殊情事,其配偶確有無法外出工作,分擔家庭及撫養支出之事由,本件債務人一家四口生活支出全賴債務人每月之薪資收入,依其每月之平均收入,扣除其所提更生方案之清償數額,每一家庭成員每月可分配之金額僅為8,957元【計算式:(0000000000) ÷4=8957】,並參酌行政院內政部100年5月31日所公告 之100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台灣省每人最低生活費10,244 元之標準(內政部台內社字第1000104989號函),債務人所提之生活必要支出尚低於上開內政部所公佈之最低生活費標準,足見債務人已盡力撙節其生活開支,是核其所提之生活費用均屬維持生活所必需,且因該數額尚低於社會救助法第4條及主管機關公告之低收入戶生活程度,是亦 不可不謂本件債務人已盡清償債務之努力。 ㈣末查,本件債務人還款成數雖僅10.47%,惟本件債務人 之名下並無任何不動產等較高價值之財產,此有99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參本案卷第二宗第218 頁)在卷可憑。如更生方案不予認可,依本條例規定唯有開始進行清算,然因債務人名下已無財產構成清算財團,若行清算程序對債權人債權之滿足亦無助益,如此對債權人尤為不利甚明。且若還款額度逾越債務人所能負擔之極限過大,債務人勢必無法清償,終至喪失其還債之意願,債權人實際受償之金額勢必大幅降低,因而反受實質之不利益。況參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非但係使債務人得透過更生程序清償債務、重建其經濟生活,亦保障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內能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職此,權衡債權人與債務人之利益、債務人之償債能力與清償誠意以及社會公益等因素,本院認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 構者,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併此說明。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一:更生方案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8,000元。 │ │2.每1月為一期,每期在10日給付。 │ │3.自認可裁定確定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 │ │4.總清償比例:10.47%。 │ │5.債務總金額:新台幣5,502,707元。 │ │6.清償總金額:新台幣576,000元。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台幣元 │ ├──┬───────────┬─────┬───┬───────┤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每期可分配之金│ │ │ │ │例(%) │額 │ ├──┼───────────┼─────┼───┼───────┤ │ 1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65,241 │1.19 │ 95 │ │ │司 │ │ │ │ ├──┼───────────┼─────┼───┼───────┤ │ 2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4,367,238 │79.37 │ 6,350 │ │ │司 │ │ │ │ ├──┼───────────┼─────┼───┼───────┤ │ 3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170,846 │3.1 │ 248 │ │ │限公司 │ │ │ │ ├──┼───────────┼─────┼───┼───────┤ │ 4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81,690 │1.48 │ 118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5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303,616 │5.52 │ 442 │ │ │限公司 │ │ │ │ ├──┼───────────┼─────┼───┼───────┤ │ 6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92,330 │1.68 │ 134 │ │ │限公司 │ │ │ │ ├──┼───────────┼─────┼───┼───────┤ │ 7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186,722 │3.39 │ 271 │ │ │司 │ │ │ │ ├──┼───────────┼─────┼───┼───────┤ │ 8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6,024 │1.93 │ 154 │ │ │ │ │ │ │ ├──┼───────────┼─────┼───┼───────┤ │ 9 │翊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129,000 │2.34 │ 187 │ │ │司 │ │ │ │ ├──┼───────────┼─────┼───┼───────┤ │總計│ │5,502,707 │ 100 │ 7,999 │ ├──┴───────────┴─────┴───┴───────┤ │ 參、補充說明: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 │二、各債權人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清償金額債權比例(元以下四捨五│ │ 入)。倘依前開計算式致每期清償總額有增、減之情事,應由債務人│ │ 自行負擔。 │ └────────────────────────────────┘ 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每月日常生活支出不得逾政府公告當年度債務人戶籍所在縣(市)最低生│ │ 活標準,並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 │四、不得出國遊學或出國旅遊及四星級以上飯店住宿等消費行為。 │ ├──────────────────────────────────┤ │五、不得從事美容醫療等消費行為。 │ ├──────────────────────────────────┤ │六、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七、不得購置不動產。 │ ├──────────────────────────────────┤ │八、除係維持生計之所必需者外,不得購買一萬元以上之動產。 │ ├──────────────────────────────────┤ │九、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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