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6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65號
- 聲請人
- 劉順堯
- 相對人
- 上義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宗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5年6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下同)315萬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85年9月20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30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以擔保前開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詎前揭債務屆期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以上均為影本)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建物) 100年度司拍字第65號│ ├──┬───┬───────┬───────┬───────┬─────────────────┬────┬───────┤ │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 │001 │672 │彰化縣和美鎮彰│彰化縣和美鎮和│鋼筋混凝土造9 │5層:108.88;合計:108│陽台:13.7│1/1 │本建物共同使用│ │ │ │美路6段19之5號│中段919地號 │層樓房 │.88 │6 │ │728建號,持分1│ │ │ │5樓 │ │ │ │ │ │53/1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