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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65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65號

聲請人
劉順堯
相對人
上義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宗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5年6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下同)315萬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85年9月20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30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以擔保前開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詎前揭債務屆期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以上均為影本)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建物)                                                                                           100年度司拍字第65號│
├──┬───┬───────┬───────┬───────┬─────────────────┬────┬───────┤
│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
│001 │672   │彰化縣和美鎮彰│彰化縣和美鎮和│鋼筋混凝土造9 │5層:108.88;合計:108│陽台:13.7│1/1     │本建物共同使用│
│    │      │美路6段19之5號│中段919地號   │層樓房        │.88                   │6         │        │728建號,持分1│
│    │      │5樓           │              │              │                      │          │        │53/1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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