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4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22 日
- 當事人樺興機電有限公司、盛鈦工程有限公司、施萬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485號聲 請 人 樺興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智聰 相 對 人 盛鈦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萬那 相 對 人 施萬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3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 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00年度司票字第485號│ ├──┬───────┬─────────┬───────┬──────────┬────────┬──┤ │ 編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 號 │ │ (新 臺 幣) │ │ │ │ │ ├──┼───────┼─────────┼───────┼──────────┼────────┼──┤ │001 │100年3月29日 │2,082,769元 │未記載 │100年9月17日 │WG0000000 │ │ ├──┼───────┼─────────┼───────┼──────────┼────────┼──┤ │002 │100年4月19日 │3,140,524元 │未記載 │100年9月17日 │WG0000000 │ │ ├──┼───────┼─────────┼───────┼──────────┼────────┼──┤ │003 │100年6月16日 │1,096,019元 │未記載 │100年9月17日 │WG0000000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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