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5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0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511號 聲 請 人 大成棕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振榮 上列聲請人大成棕織企業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長榮國際家俱有限公司等三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大成棕織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長榮國際家俱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蔡林評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法人解散、破產、清算之情形時,請依相關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 二、請提出相對人蔡林評、林金泉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