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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9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0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9號

聲請人
上有力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瑞德

上列聲請人上有力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黃顏梅玉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上有力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台端聲請狀未附附表,請將附件表格填妥並具狀補正。

三、請提出相對人黃顏梅玉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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