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7 分鐘讀完 全文 2,27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9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9號

聲請人
上有力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瑞德
相對人
黄顏梅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9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00年度司票字第9號│├──┬───────┬─────────┬───────┬──────────┬────────┬──┤│ 編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號 │ │ (新 台 幣) │(即提示日) │ │ │ │├──┼───────┼─────────┼───────┼──────────┼────────┼──┤│001 │95年1月18日 │8,000元 │97年3月31日 │97年3月31日 │CH718330 │ │├──┼───────┼─────────┼───────┼──────────┼────────┼──┤│002 │95年1月18日 │8,000元 │97年4月30日 │97年4月30日 │CH718331 │ │├──┼───────┼─────────┼───────┼──────────┼────────┼──┤│003 │95年1月18日 │8,000元 │97年5月31日 │97年5月31日 │CH718332 │ │├──┼───────┼─────────┼───────┼──────────┼────────┼──┤│004 │95年1月18日 │8,000元 │97年6月30日 │97年6月30日 │CH718333 │ │├──┼───────┼─────────┼───────┼──────────┼────────┼──┤│005 │95年1月18日 │8,000元 │97年7月31日 │97年7月31日 │CH718334 │ │├──┼───────┼─────────┼───────┼──────────┼────────┼──┤│006 │95年1月18日 │8,000元 │97年8月31日 │97年8月31日 │CH718335 │ │├──┼───────┼─────────┼───────┼──────────┼────────┼──┤│007 │95年1月18日 │8,000元 │97年9月30日 │97年9月30日 │CH718336 │ │├──┼───────┼─────────┼───────┼──────────┼────────┼──┤│008 │95年1月18日 │8,000元 │97年10月31日 │97年10月31日 │CH718337 │ │├──┼───────┼─────────┼───────┼──────────┼────────┼──┤│009 │95年1月18日 │8,068元 │97年11月30日 │97年11月30日 │CH718338 │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