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小上字第1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小上字第14號
- 上訴人
- 沈夏月
- 被上訴人
- 詹達雄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本院北斗簡易庭100年度斗小字第12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廢棄,發回本院北斗簡易庭。
理由
一、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1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又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或簡易訴訟程序事件,而第一審法院行小額程序者,第二審法院得廢棄原判決,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前項情形,應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如兩造同意由第二審法院繼續適用小額程序者,應自為裁判。又第1項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第436條之26第1項前段、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起訴請求被上訴人詹達雄應將所有座落彰化縣竹塘鄉○○段第923、924地號 (重測前為竹塘段573-39、573-4地號)土地、門牌號碼彰化縣竹塘鄉○○街60號之房屋與上訴人所有座落於彰化縣竹塘鄉○○段925、926地號(重測前為竹塘段573-24、573-3地號)土地、門牌號碼竹塘街62號之房屋相毗連之越占牆壁部分 (系爭毗連牆壁),即如二林地政事務所100年5月26日復丈成果圖編號A面積1.4平方公尺及編號B部分面積1.96平方公尺之牆壁拆除,並將該土地返還上訴人,被上訴人應容忍並不得妨害上訴人行使拆除上開越占毗連之牆壁。因使用系爭毗連牆壁之62號房屋位屬竹塘鬧區,因屋齡已超過80年,過於老舊,且荒廢多年,未做任何強固結構體等安全措施,恐有倒塌危及人車安全之虞,而應予以拆除等語。是上訴人所為之主張為排除侵害,非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替代物或有價證券,本件自不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且經本院函問兩造是否同意適用小額程序續行審理,上訴人於民國100年8月23日具狀表示不同意本院適用小額程序續行審理,有民事陳報狀在卷可稽。依首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將原判決廢棄,並發回原審即本院北斗簡易庭依簡易訴訟程序重新審理。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6第1項前段、第3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判長法 官 邱月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