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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2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陳瑞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2號

原告
申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 明 宏
被告
臻品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 明 珠
訴訟代理人
簡 祥 紋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

法 官 陳 瑞 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莊 素 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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