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0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23號 原 告 林煥杰即尚和工程行 被 告 祥發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萬克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7 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民國100年7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