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抗字第3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抗字第34號
抗 告人即
原審相對人 啟宏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榮源
相 對人即
原審聲請人 賴燈煌
上列相對人賴燈煌於原審聲請對抗告人啟宏科技有限公司選派檢查人事件,未據相對人賴燈煌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相對人賴燈煌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廢棄原審裁定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