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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9號

聲請更生程序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李言孫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9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郭英志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郭英志自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又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主張:其共積欠債務新台幣(下同)2,044,241元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雖協商成立,由於罹病後清償無力之不可歸責事由,於民國97年3月毀諾,於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身分證影本、函中國信託銀行95年協商協議書、聯徵中心債權人清冊、債務人95至98年度國稅局所得清單及財產清冊影本、配偶及子女97至98年度國稅局所得清單及財產清冊影本、99年7月至11月薪資單及轉帳存摺影本、扶養支出影本、土地謄本、債務人及配偶保單影本、秀傳醫院病歷資料、96至98年度綜合所得資料清單、昇威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在職證明及薪單影本、存摺內頁影本、集保公司匯款單影本、國泰人壽保險單查詢正本、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權人清冊等件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向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函調債務人96-98年度所得結算申報書、核定通知書及各類所得及免扣繳憑單,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調協商資料及債務人毀諾資料(含客戶消費明細),向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調閱債務人申貸資料,向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滙豐(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調債務人信用卡債詳細帳目,透過稅務電子閘門及勞保局查詢系統查調債務人財產收入及投保相關資料,勞保局函覆審查殘廢給付資料,秀傳醫院函覆債務人之病況,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函送本院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國泰人壽檢附之債務人保險契約狀況一覽表,有本院函調或函查之資料在卷,此外,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本裁定已於100年5月9日下午4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言孫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9 日

書 記 官 林曉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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