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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簡抗字第2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邱月嬌李言孫施錫揮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簡抗字第2號

抗告人
王淑帆
相對人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年6月30日本院彰化簡易庭100年度彰保險簡字第5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發回本院彰化簡易庭。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兩造間所簽訂之保險條款第31條約定,本契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即原告)住所所在地法院為管轄法院,請貴院勿將本件移送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二、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兩造確合意因系爭保險契約涉訟時,以要保人即抗告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抗告人提出之保險保單條款附卷可稽。本件抗告人住所地係在彰化縣彰化市○○里○○路○段543號,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本院應有管轄權。原審裁定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尚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廢棄發回本院彰化簡易庭更為適法之處理。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月嬌

法 官 李言孫

法 官 施錫揮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怡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簡抗字第2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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