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7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79號
- 聲請人
- 臺灣金剛錮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秀雲
- 相對人
- 古光雄
- 相對人
- 合作金庫商業股份有限公司(併案債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劉燈城
- 相對人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參與分配債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陳妙珍
- 相對人
-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 法定代理人
- 陳大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伍拾壹萬肆仟伍佰捌拾參元後,本院九十九年度司執字第三八三一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就如附表所示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百年度重訴字第一O三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裁判確定或因和解、調解或撤回起訴而終結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以其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即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03號民事案件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3831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就如附表所示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民事及強制執行事件卷宗審究後,認有停止執行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茲審酌上開執行事件相對人古光雄聲請執行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萬元及自民國98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經本院以99年度司執字第3831號執行債務人宜鉦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存款及不動產,經本院民事執行處進行分配結果,相對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彰化縣地方稅務之債權均可完全受償;相對人古光雄得分配金額為7,195,929元,債權不足額為37,245,616元;相對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並未分配金額,債權不足額為3,026,325元,有本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附於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3831號全卷可按。又如附表所示動產之價額,經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企業技術鑑定委員會於100年5月19日,以100執字第T05003號鑑定結果,合計為2,375,000元〔計算式:(離心鑄造設備每組182,000元×2組)+(砂斗每個1,000元×175個)+(模具每個17,000元×108個)=2,375,000元〕。則相對人因本件停止執行所受損害,即相當於該動產價額延後受償之法定遲延利息。至於相對人延後受償期間,視該債務人異議之訴何時確定以為斷,由於何時確定尚無定論,參酌該訴訟事件至第三審確定之時間(依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所規定各審級辦案期限第1審1年4個月,第2審2年,第3審1年)估計為4年4個月,並以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認為聲請人應供擔保金以514,583元〔計算式:2,375,000元×5%×52÷12=514,58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為適當,爰依法裁定如主文所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附表: 100年度聲字第79號│ ├──┬──────┬──┬──┬──────────┬────────┤ │編號│物 品 名 稱 │單位│數量│物 品 所 在 地 │備 註 │ ├──┼──────┼──┼──┼──────────┼────────┤ │ 一 │離心鑄造設備│ 組 │ 2 │ 彰化縣伸港鄉溪底村 │查封拍賣編號22 │ │ │(特徵:上面│ │ │ 工東二路20號 │ │ │ │噴有「金剛」│ │ │ │ │ │ │字樣) │ │ │ │ │ ├──┼──────┼──┼──┼──────────┼────────┤ │ 二 │砂斗(特徵:│ 個 │ 175│ 彰化縣伸港鄉溪底村 │查封拍賣編號23 │ │ │上面噴有「金│ │ │ 工東二路20號 │ │ │ │剛」字樣) │ │ │ │ │ ├──┼──────┼──┼──┼──────────┼────────┤ │ 三 │模具 │ 個 │ 108│ 彰化縣伸港鄉溪底村 │查封拍賣編號27 │ │ │ │ │ │ 工東二路20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