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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2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羅培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29號

原告
玉明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孟全
原告
秀裕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守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鹿港分行等2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係以美金表示,本院爰以原告向本院提起民事起訴狀之日即100年3月14日當天之台灣銀行美金現金匯率賣出價格即新台幣(下同)29.672元,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換算標準,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9,023,3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1,4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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