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2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29號
- 原告
- 玉明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孟全
- 原告
- 秀裕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守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鹿港分行等2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係以美金表示,本院爰以原告向本院提起民事起訴狀之日即100年3月14日當天之台灣銀行美金現金匯率賣出價格即新台幣(下同)29.672元,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換算標準,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9,023,3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1,4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