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0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7號 原 告 宏毅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德 上列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柏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3,74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 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5,67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