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6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65號
- 再審原告
- 鋼順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水順
上列再審原告於民國100年8月18日對本院98年度簡上字第119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00,743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6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65號
上列再審原告於民國100年8月18日對本院98年度簡上字第119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00,743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6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