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0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90號 原 告 李榮和即有晟實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祥鈦實業有限公司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4,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