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63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貴明 訴訟代理人 陳建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頻道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2,255,8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7,888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