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0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83號 原 告 葉智鈊即福泉鐵材行. 訴訟代理人 張玉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培焜即東鼎企業社等2人撤銷贈與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75,9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