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53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34號
- 原告
- 普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紀清潭
- 原告
- 正大造紙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溫宗
- 法定代理人
- 前列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簡祥紋律師
上列原告於民國100年12月7日具狀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如獲勝訴判決,原告約略可得之客觀利益價額。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34號
上列原告於民國100年12月7日具狀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如獲勝訴判決,原告約略可得之客觀利益價額。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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