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5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撤銷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34號 原 告 普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清潭 原 告 正大造紙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溫宗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簡祥紋律師 上列原告於民國100年12月7日具狀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 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如獲勝訴判決,原告約略可得之客觀利益價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