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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5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第三人撤銷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12 日
  • 法官
    羅培昌

  • 當事人
    普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正大造紙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34號 原   告 普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清潭 原   告 正大造紙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溫宗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簡祥紋律師 上列原告於民國100年12月7日具狀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 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如獲勝訴判決,原告約略可得之客觀利益價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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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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