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53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34號
- 原告
- 普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紀清潭
- 原告
- 正大造紙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溫宗
- 法定代理人
- 前列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簡祥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龍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2人第三人撤銷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22,1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