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5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撤銷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34號 原 告 普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清潭 原 告 正大造紙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溫宗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簡祥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龍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2人第三人撤銷之 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22,1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