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0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7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羅培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7號

原告
申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臻品開發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919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范鳳月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