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1076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梁中和 被 告 喬豐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世征 被 告 葉世中 詹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肆拾參萬壹仟玖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三九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伍仟貳佰伍拾陸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柒萬柒仟參佰零參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葉世中、詹婷經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 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略以:被告喬豐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喬豐公司)於民國98年7月22日由被告葉世中、詹婷擔任連帶保證 人,與原告簽訂授信約定書暨借據,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並約定自98年7月27日起共分36期清償,於 101年7月27日清償完畢,如嗣後原告基準放款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改按原告新公告基準放款利率調整之,是目前以週年利率百分之6.39計算之,至被告如遲延履行,除前開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成,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之2成計付違約金。然原告先係聽聞被 告喬豐公司有退票情形,派員至被告喬豐公司廠房察看時,亦僅剩員工在該處善後,復於100年5月13日接獲票據交換所通知被告喬豐公司已遭拒絕往來,是依照前開授信約定書暨借據第5條第1項第2款之約定,被告喬豐公司前開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應將尚未清償之本金143萬1908元一次清償,並 加計利息及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借款等語。並聲明:(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43萬1908元整,及自100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6.39計算之利息,及自100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 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喬豐公司則以:兩造間是否有前開借貸關係存在,逕依契約認定即可。被告葉世中、詹婷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陳述。 三、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而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仍從其約定利率,另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又按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數人保證同一債務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連帶負保證責任,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第740條、第748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 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臺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原告主張被告喬豐公司向其借得前開款項,其後利息並已調整為週年利率百分之6.39,嗣於100年5月13日因被告喬豐公司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而視為全部到期,計仍欠有本金143萬1908元,及如主文所示利息、違約金等事 實,業據原告提出授信約定書暨借據、第一類票據信用資訊查詢單、放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等件為證,被告喬豐公司亦未爭執前開文書之真正,原告主張自堪信為真實。再查,被告葉世中、詹婷為被告喬豐公司向原告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亦有前開授信約定書暨借據可證,揆諸上揭說明,自應與被告喬豐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於法即無不 合,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係照與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