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0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1078號 原 告 彰化縣員林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張錦昆 訴訟代理人 楊錫楨律師 複代理人 張淑惠 被 告 海頓公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洪文黎 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律師 複代理人 陳昱瑄律師 追加被告 許秋琴 追加被告 鄧玉光 追加被告 蘇若梅 追加被告 李俊毅 追加被告 張淑真 追加被告 王英男 追加被告 古天雄 追加被告 古廖美玉 追加被告 陳龍蕙 追加被告 施蛑哲 追加被告 鄭永熏 追加被告 黃麗真 追加被告 施麗華 追加被告 黃惠若 追加被告 呂文志 追加被告 陳信收 追加被告 李淑麗 追加被告 陳麗玲 追加被告 黃麗娟 追加被告 鄧玉慧 追加被告 鄭雪娥 追加被告 徐姞文 追加被告 尤俊德 追加被告 嚴玲玲 追加被告 劉金連 追加被告 劉美惠 追加被告 楊桂薰 追加被告 王百孚 追加被告 吳美慧 追加被告 莊雪霞 追加被告 潘俊安 追加被告 潘怡潔 追加被告 潘怡靜 追加被告 曾文傑 追加被告 林春宏 追加被告 黃敏翠 追加被告 陳雪芩 追加被告 劉淑如 追加被告 張淑寶 追加被告 黃峻峰 追加被告 呂岱蓓 追加被告 大龍海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朝棟 追加被告 魏美娟 追加被告 葉良財 追加被告 姚美伶 追加被告 邵淑薇 追加被告 曾燦煌 追加被告 林誠文 追加被告 施紹曾 追加被告 廖瓊櫻 追加被告 陳彩雲 追加被告 陳景崧 追加被告 王大秀 追加被告 黃永肇 追加被告 楊丕全 追加被告 林寶珠 追加被告 阮麗玲 追加被告 柯博仁 追加被告 林慧淑 追加被告 尤正亮 追加被告 吳麗月 追加被告 薛克耀 追加被告 薛程元 追加被告 王黃麗華 追加被告 歐桂燕 追加被告 林凱慧 追加被告 張玉琪 追加被告 黃淑芬 追加被告 金圓圓 追加被告 白玉林 追加被告 柯蒨宇 追加被告 黃敏生 追加被告 江璟持 追加被告 楊育嫺 追加被告 袁光霞 追加被告 林一翔 追加被告 康孟靜 追加被告 王秀桃 追加被告 陳加增 追加被告 李紋娟 追加被告 周碧華 追加被告 曾麗卿 追加被告 陳宜伶 追加被告 李芳章 追加被告 歐陽宜玲 追加被告 林宗良 追加被告 陳蒼輝 追加被告 謝其源 追加被告 林麗清 追加被告 施惠滿 追加被告 傅力生 追加被告 李妙秀 追加被告 李莉芬 追加被告 梁鴻昌 追加被告 沈雅萍 追加被告 黃進升 追加被告 黎玉蘭 追加被告 郭柏祥 追加被告 陳香伶 追加被告 林雅如 追加被告 王千睿 追加被告 李富美 追加被告 鄭玉紅 追加被告 劉淑珠 追加被告 張漢明 追加被告 林瑠美 追加被告 李孟倫 追加被告 黃以成 追加被告 黃君蕙 追加被告 黄田發 追加被告 林昌輝 追加被告 蔡素蘭 追加被告 黃燦傑 追加被告 王燕津 追加被告 黃國華 追加被告 林義成 追加被告 張華娣 追加被告 王俊仁 追加被告 鄧博文 追加被告 丁鳳碧 追加被告 林應 追加被告 楊瓊菊 追加被告 張櫻霖 追加被告 林伶諭 追加被告 李昱穎 追加被告 李昱融 追加被告 陳彩雲 追加被告 張瑞音 追加被告 謝宗熹 追加被告 李夏娟 追加被告 陳尊從 追加被告 江素貞 追加被告 蔡宏仁 追加被告 白錫和 追加被告 白松易 追加被告 白錫明 追加被告 張碧桃 追加被告 沈如玲 追加被告 張和風 追加被告 劉伯顯 追加被告 陳信源 追加被告 林常青 追加被告 黄田中 追加被告 潘進吉 追加被告 吳秀真 追加被告 楊凌欣 追加被告 陳志昌 追加被告 謝振榮 追加被告 張嘉澤 追加被告 陳邦熙 追加被告 陳淑蓉 追加被告 黃共欽 追加被告 林雪鈴 追加被告 葉明昌 追加被告 蔡淑惠 追加被告 黃明得 追加被告 黃明華 追加被告 曾俊峰 追加被告 陳惠敏 追加被告 彭紹與 追加被告 蘇君如 追加被告 陳國柱 追加被告 危蕙蘭 追加被告 陳怡萍 追加被告 施美汝 追加被告 施淑珍 追加被告 李阿玉 追加被告 吳秀瓊 追加被告 劉國耀 追加被告 李青泰 追加被告 蔡俊榕 追加被告 呂益慧 追加被告 周正輝 追加被告 朱明珍 追加被告 鄭文祥 追加被告 方巧珍 追加被告 陳彭金蘭 追加被告 陳燕慧 追加被告 楊全瑛 追加被告 張坤維 追加被告 李碧玉 追加被告 蘇慶豐 追加被告 薛俊彥 追加被告 蔡季惠敏 追加被告 魏子茵 追加被告 鄭聖耀 追加被告 張國俊 追加被告 陳美惠 追加被告 曾家順 追加被告 許美麗 追加被告 辜佩珍 追加被告 王俊堯 追加被告 陳麗華 追加被告 趙玉芝 追加被告 曾玲慈 追加被告 謝秀珠 追加被告 黃淑瓊 追加被告 陳好形 追加被告 林素珍 追加被告 鍾佩容 追加被告 蔡永富 追加被告 黃美英 追加被告 伍碧蓉 追加被告 葉瓊華 追加被告 林文烈 追加被告 陳一芬 追加被告 陳秀枝 追加被告 黃妙卿 追加被告 陳美玲 追加被告 徐嘉良 追加被告 楊鶴娟 追加被告 許淑珠 追加被告 謝絹子 追加被告 蔡蕙甄 追加被告 陳櫻楠 追加被告 林素卿 追加被告 施昭美 追加被告 劉國勝 追加被告 莊素貞 追加被告 林榮三 追加被告 顏榮龍 追加被告 詹妙玲 追加被告 鄭清河 追加被告 謝秉宏 追加被告 林碧燁 追加被告 謝秉彰 追加被告 廖金河 追加被告 李宜芳 追加被告 曾美珠 追加被告 王寬 追加被告 吳金鹿 追加被告 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 法定代理人 蔡崇偉 追加被告 張進寶 追加被告 王雪真 追加被告 張永熾 追加被告 卓芳美 追加被告 王貞力 追加被告 李旻憲 追加被告 許書嘉 追加被告 張宏基 追加被告 蕭麗華 追加被告 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海頓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蔡澄雄 追加被告 施純綺 追加被告 陳建中 追加被告 謝淑真 追加被告 劉錫垣 追加被告 朱德雄 追加被告 黃鳳鷂 追加被告 施槐樣 追加被告 方麗玲 追加被告 陳秀文 追加被告 梁曹麗珍 追加被告 張淑真 追加被告 張黃麗卿 追加被告 陳慧娟 追加被告 何欣恕 追加被告 陳穆寬 追加被告 呂靜芳 追加被告 林志信 追加被告 林世超 追加被告 梁麗紅 追加被告 陳啟書 追加被告 施月娥 追加被告 尤淑智 追加被告 王淑芬 追加被告 蕭鴻銘 追加被告 黃玉敏 追加被告 陳美琪 追加被告 楊迎廈 追加被告 楊愛珠 追加被告 陳識仁 追加被告 歐陽永森 追加被告 柯孫超 追加被告 何淑芬 追加被告 吳曾玉珠 追加被告 林峯文 追加被告 黃意婷 追加被告 呂岱蓓 追加被告 楊淑眞 追加被告 謝永來 追加被告 魏美娟 追加被告 冉明偉 追加被告 許育萍 追加被告 林惠娟 追加被告 林仁勇 追加被告 姚麗娟 追加被告 李曉宣 追加被告 顧琪君 追加被告 吳美慧 追加被告 趙明清 追加被告 蔡議德 追加被告 李曹篇 追加被告 林麗梅 追加被告 張素月 追加被告 邱汝慶 追加被告 梁嘉倫 追加被告 張志忠 追加被告 張銓 追加被告 李淑儀 追加被告 宋瑪莉 追加被告 孫健聰 追加被告 黃名正 追加被告 李介民 追加被告 林三友 追加被告 王俊哲 追加被告 蕭淑卿 追加被告 陳林妙卉 追加被告 李明 追加被告 紀雅卿 追加被告 吳陳貴美 追加被告 林淑娟 追加被告 黃慧娟 追加被告 吳仁村 追加被告 許振林 追加被告 魏素鳳 追加被告 洪明芬 追加被告 陳志豪 追加被告 卜堉慈 追加被告 梁麗芳 追加被告 梁翠 追加被告 楊淑華 追加被告 黃小眞 追加被告 林素緞 追加被告 陳素琴 追加被告 周武國 追加被告 楊綺苑 追加被告 賴林容和 追加被告 鄧博仁 追加被告 李毓嵐 追加被告 施碧玉 追加被告 李政道 追加被告 高美月 追加被告 呂燕麗 追加被告 蔡順雄 追加被告 王玲玲原名:王詩. 追加被告 吳秀美 追加被告 林錫欽 追加被告 林杏女 追加被告 洪鴻年 追加被告 許永和 追加被告 黄金弁 追加被告 博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鳳 追加被告 林世樺 追加被告 陳仕偉 前列三百四十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郡佑 追加被告 黃秋香 追加被告 鍾重音 追加被告 陳維宗 追加被告 簡花絹 追加被告 謝敬恩 追加被告 謝孟鋼 追加被告 蕭文杰 追加被告 王中煒 追加被告 倪淑娟 追加被告 吳月鳳 追加被告 林碧玉 追加被告 吳士標 追加被告 林海平 追加被告 全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崇儀 追加被告 林錦谷 追加被告 黄明德 追加被告 林旭東 追加被告 洪景明 追加被告 呂瑛玲 追加被告 王美子 追加被告 全興油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崇讓 追加被告 周妤倢 追加被告 劉哲榮 追加被告 李佳儒 追加被告 李佩芬 追加被告 黃益民 右當事人間不當得利事件,本院就訴之追加為中間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得追加被告許秋琴、鄧玉光、蘇若梅、李俊毅、張淑真、王英男、古天雄、古廖美玉、陳龍蕙、施蛑哲、鄭永熏、黃麗真、施麗華、黃惠若、呂文志、陳信收、李淑麗、陳麗玲、黃麗娟、鄧玉慧、鄭雪娥、徐姞文、尤俊德、嚴玲玲、劉金連、劉美惠、楊桂薰、王百孚、吳美慧、莊雪霞、潘俊安、潘怡潔、潘怡靜、曾文傑、林春宏、黃敏翠、陳雪芩、劉淑如、張淑寶、黃峻峰、呂岱蓓、大龍海文化事業有限公司、魏美娟、葉良財、姚美伶、邵淑薇、曾燦煌、林誠文、施紹曾、廖瓊櫻、陳彩雲、陳景崧、王大秀、黃永肇、楊丕全、林寶珠、阮麗玲、柯博仁、林慧淑、尤正亮、吳麗月、薛克耀、薛程元、王黃麗華、歐桂燕、林凱慧、張玉琪、黃淑芬、金圓圓、白玉林、柯蒨宇、黃敏生、江璟持、楊育嫺、袁光霞、林一翔、康孟靜、王秀桃、陳加增、李紋娟、周碧華、曾麗卿、陳宜伶、李芳章、歐陽宜玲、林宗良、陳蒼輝、謝其源、林麗清、施惠滿、傅力生、李妙秀、李莉芬、梁鴻昌、沈雅萍、黃進升、黎玉蘭、郭柏祥、陳香伶、林雅如、王千睿、李富美、鄭玉紅、劉淑珠、張漢明、林瑠美、李孟倫、黃以成、黃君蕙、黄田發、林昌輝、蔡素蘭、黃燦傑、王燕津、黃國華、林義成、張華娣、王俊仁、鄧博文、丁鳳碧、林應、楊瓊菊、張櫻霖、林伶諭、李昱穎、李昱融、陳彩雲、張瑞音、謝宗熹、李夏娟、陳尊從、江素貞、蔡宏仁、白錫和、白松易、白錫明、張碧桃、沈如玲、張和風、劉伯顯、陳信源、林常青、黄田中、潘進吉、吳秀真、楊凌欣、陳志昌、謝振榮、張嘉澤、陳邦熙、陳淑蓉、黃共欽、林雪鈴、葉明昌、蔡淑惠、黃明得、黃明華、曾俊峰、陳惠敏、彭紹與、蘇君如、陳國柱、危蕙蘭、陳怡萍、施美汝、施淑珍、李阿玉、吳秀瓊、劉國耀、李青泰、蔡俊榕、呂益慧、周正輝、朱明珍、鄭文祥、方巧珍、陳彭金蘭、陳燕慧、楊全瑛、張坤維、李碧玉、蘇慶豐、薛俊彥、蔡季惠敏、魏子茵、鄭聖耀、張國俊、陳美惠、曾家順、許美麗、辜佩珍、王俊堯、陳麗華、趙玉芝、曾玲慈、謝秀珠、黃淑瓊、陳好形、林素珍、鍾佩容、蔡永富、黃美英、伍碧蓉、葉瓊華、林文烈、陳一芬、陳秀枝、黃妙卿、陳美玲、徐嘉良、楊鶴娟、許淑珠、謝絹子、蔡蕙甄、陳櫻楠、林素卿、施昭美、劉國勝、莊素貞、林榮三、顏榮龍、詹妙玲、鄭清河、謝秉宏、林碧燁、謝秉彰、廖金河、李宜芳、曾美珠、王寬、吳金鹿、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張進寶、王雪真、張永熾、卓芳美、王貞力、李旻憲、許書嘉、張宏基、蕭麗華、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海頓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施純綺、陳建中、謝淑真、劉錫垣、朱德雄、黃鳳鷂、施槐樣、方麗玲、陳秀文、梁曹麗珍、張淑真、張黃麗卿、陳慧娟、何欣恕、陳穆寬、呂靜芳、林志信、林世超、梁麗紅、陳啟書、施月娥、尤淑智、王淑芬、蕭鴻銘、黃玉敏、陳美琪、楊迎廈、楊愛珠、陳識仁、歐陽永森、柯孫超、何淑芬、吳曾玉珠、林峯文、黃意婷、呂岱蓓、楊淑眞、謝永來、魏美娟、冉明偉、許育萍、林惠娟、林仁勇、姚麗娟、李曉宣、顧琪君、吳美慧、趙明清、蔡議德、李曹篇、林麗梅、張素月、邱汝慶、梁嘉倫、張志忠、張銓、李淑儀、宋瑪莉、孫健聰、黃名正、李介民、林三友、王俊哲、蕭淑卿、陳林妙卉、李明、紀雅卿、吳陳貴美、林淑娟、黃慧娟、吳仁村、許振林、魏素鳳、洪明芬、陳志豪、卜堉慈、梁麗芳、梁翠、楊淑華、黃小眞、林素緞、陳素琴、周武國、楊綺苑、賴林容和、鄧博仁、李毓嵐、施碧玉、李政道、高美月、呂燕麗、蔡順雄、王玲玲(原名: 王詩誼)、吳秀美、林錫欽、林杏女、洪鴻年、許永和、黄金弁、博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林世樺、陳仕偉、黃秋香、鍾重音、陳維宗、簡花絹、謝敬恩、謝孟鋼、蕭文杰、王中煒、倪淑娟、吳月鳳、林碧玉、吳士標、林海平、全拓股份有限公司、林錦谷、黄明德、林旭東、洪景明、呂瑛玲、王美子、全興油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周妤倢、劉哲榮、李佳儒、李佩芬、黃益民,並追加備位聲明:附表一所示之追加被告應各給付原告新臺幣4,405, 102元,及自本書狀繕本送達追加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附表二所示之追加被告應各給付原告如附表二所示之請求金額,及自本書狀繕本送達追加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前二項追加被告如任一追加被告為給付,其他追加被告於清償範圍內同免給付責任。訴訟費用由追加被告負擔。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彰化縣花壇鄉○○○○段73等14筆地號土地,為原告所有,並坐落在海頓公園社區內,作登山步道、造景、公園、人行步道、中央分隔島等住戶使用,為該社區占用、維護及養護,又被告海頓公園社區內之住戶土地所在及社區住戶使用土地之範圍,則如地籍圖紅色線所示之區塊,被告對於海頓社區之大門設置警衛24小時監控管制人車出入,非任何人可自由進出使用,另進出該社區均須經大門出入,設有警衛室,派駐保全人員2名,對非住戶則按辦證、通報、換 證、放行、登記之程序處理;另設有側門一處,除遇特殊或緊急狀況,平時均鎖著,且四周除自然屏障區域外,均築有圍牆,故海頓社區為一封閉式社區,系爭14筆土地係供被告社區內之特定住戶使用,被告海頓公園社區管理委員會係無任何法律上之原因,使用原告所有系爭14筆土地,而受有相當於租金之利益,致原告受有損害,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 利之規定,請求被告海頓公園社區管理委員會給付自民國96年1月1日起至100年12月30日止相當於租金之利益,並聲明 :被告海頓公園社區管理委員會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 776,49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嗣原告於101年4月5日本院審理時以書狀追加被告許秋琴、 鄧玉光、蘇若梅、李俊毅、張淑真、王英男、古天雄、古廖美玉、陳龍蕙、施蛑哲、鄭永熏、黃麗真、施麗華、黃惠若、呂文志、陳信收、李淑麗、陳麗玲、黃麗娟、鄧玉慧、鄭雪娥、徐姞文、尤俊德、嚴玲玲、劉金連、劉美惠、楊桂薰、王百孚、吳美慧、莊雪霞、潘俊安、潘怡潔、潘怡靜、曾文傑、林春宏、黃敏翠、陳雪芩、劉淑如、張淑寶、黃峻峰、呂岱蓓、大龍海文化事業有限公司、魏美娟、葉良財、姚美伶、邵淑薇、曾燦煌、林誠文、施紹曾、廖瓊櫻、陳彩雲、陳景崧、王大秀、黃永肇、楊丕全、林寶珠、阮麗玲、柯博仁、林慧淑、尤正亮、吳麗月、薛克耀、薛程元、王黃麗華、歐桂燕、林凱慧、張玉琪、黃淑芬、金圓圓、白玉林、柯蒨宇、黃敏生、江璟持、楊育嫺、袁光霞、林一翔、康孟靜、王秀桃、陳加增、李紋娟、周碧華、曾麗卿、陳宜伶、李芳章、歐陽宜玲、林宗良、陳蒼輝、謝其源、林麗清、施惠滿、傅力生、李妙秀、李莉芬、梁鴻昌、沈雅萍、黃進升、黎玉蘭、郭柏祥、陳香伶、林雅如、王千睿、李富美、鄭玉紅、劉淑珠、張漢明、林瑠美、李孟倫、黃以成、黃君蕙、黄田發、林昌輝、蔡素蘭、黃燦傑、王燕津、黃國華、林義成、張華娣、王俊仁、鄧博文、丁鳳碧、林應、楊瓊菊、張櫻霖、林伶諭、李昱穎、李昱融、陳彩雲、張瑞音、謝宗熹、李夏娟、陳尊從、江素貞、蔡宏仁、白錫和、白松易、白錫明、張碧桃、沈如玲、張和風、劉伯顯、陳信源、林常青、黄田中、潘進吉、吳秀真、楊凌欣、陳志昌、謝振榮、張嘉澤、陳邦熙、陳淑蓉、黃共欽、林雪鈴、葉明昌、蔡淑惠、黃明得、黃明華、曾俊峰、陳惠敏、彭紹與、蘇君如、陳國柱、危蕙蘭、陳怡萍、施美汝、施淑珍、李阿玉、吳秀瓊、劉國耀、李青泰、蔡俊榕、呂益慧、周正輝、朱明珍、鄭文祥、方巧珍、陳彭金蘭、陳燕慧、楊全瑛、張坤維、李碧玉、蘇慶豐、薛俊彥、蔡季惠敏、魏子茵、鄭聖耀、張國俊、陳美惠、曾家順、許美麗、辜佩珍、王俊堯、陳麗華、趙玉芝、曾玲慈、謝秀珠、黃淑瓊、陳好形、林素珍、鍾佩容、蔡永富、黃美英、伍碧蓉、葉瓊華、林文烈、陳一芬、陳秀枝、黃妙卿、陳美玲、徐嘉良、楊鶴娟、許淑珠、謝絹子、蔡蕙甄、陳櫻楠、林素卿、施昭美、劉國勝、莊素貞、林榮三、顏榮龍、詹妙玲、鄭清河、謝秉宏、林碧燁、謝秉彰、廖金河、李宜芳、曾美珠、王寬、吳金鹿、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張進寶、王雪真、張永熾、卓芳美、王貞力、李旻憲、許書嘉、張宏基、蕭麗華、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海頓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施純綺、陳建中、謝淑真、劉錫垣、朱德雄、黃鳳鷂、施槐樣、方麗玲、陳秀文、梁曹麗珍、張淑真、張黃麗卿、陳慧娟、何欣恕、陳穆寬、呂靜芳、林志信、林世超、梁麗紅、陳啟書、施月娥、尤淑智、王淑芬、蕭鴻銘、黃玉敏、陳美琪、楊迎廈、楊愛珠、陳識仁、歐陽永森、柯孫超、何淑芬、吳曾玉珠、林峯文、黃意婷、呂岱蓓、楊淑眞、謝永來、魏美娟、冉明偉、許育萍、林惠娟、林仁勇、姚麗娟、李曉宣、顧琪君、吳美慧、趙明清、蔡議德、李曹篇、林麗梅、張素月、邱汝慶、梁嘉倫、張志忠、張銓、李淑儀、宋瑪莉、孫健聰、黃名正、李介民、林三友、王俊哲、蕭淑卿、陳林妙卉、李明、紀雅卿、吳陳貴美、林淑娟、黃慧娟、吳仁村、許振林、魏素鳳、洪明芬、陳志豪、卜堉慈、梁麗芳、梁翠、楊淑華、黃小眞、林素緞、陳素琴、周武國、楊綺苑、賴林容和、鄧博仁、李毓嵐、施碧玉、李政道、高美月、呂燕麗、蔡順雄、王玲玲( 原名:王詩誼)、吳秀美、林錫欽、林杏女、洪鴻年、許永和、黄金弁、博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林世樺、陳仕偉、黃秋香、鍾重音、陳維宗、簡花絹、謝敬恩、謝孟鋼、蕭文杰、王中煒、倪淑娟、吳月鳳、林碧玉、吳士標、林海平、全拓股份有限公司、林錦谷、黄明德、林旭東、洪景明、呂瑛玲、王美子、全興油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周妤倢、劉哲榮、李佳儒、李佩芬、黃益民等人,並追加備位聲明為:、劉哲榮、李佳儒、李佩芬、黃益民,並追加備位聲明:附表一所示之追加被告應各給付原告新臺幣4,405, 102元,及自本書狀繕本送達追加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附表二所示之追加被告應各給付原告如附表二所示之請求金額,及自本書狀繕本送達追加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前二項追加被告如任一追加被告為給付,其他追加被告於清償範圍內同免給付責任。訴訟費用由追加被告負擔。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被告則當庭表示不同意原告為訴之追加。 三、按各種獨立之攻擊、防禦方法或中間之爭點,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法院得為中間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3條前段定 有明文。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7款亦有明文。又所謂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係指變更或追加之訴與原訴之主要爭點有其共同性,各請求利益之主張在社會生活上可認為同一或關聯,而就原請求之訴訟及證據資料,具有同一性或一體性而言。 四、查原告係主張其所有彰化縣花壇鄉○○○○段73地號等14筆土地,坐落在被告海頓公園社區內,作為登山步道、造景、公園、人行步道、中央分隔島等公共設施,供該社區住戶占有使用,並由被告海頓公園社區管理委員會負責養護管理,故原告追加該社區內之建物所有人為被告(即被告海頓公園社區管理委員會以外之其餘被告),就該被告中有使用原告所有系爭土地逾5年(即附表一)或未逾5年(即附表二)之情形(起算時間以被告登記為建物所有權人之日期起算)分別計算,以追加被告各自因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就使用原告所有系爭14筆土地所受之利益,應對原告負有返還之義務,故而追加如後位聲明之請求。原告之追加主張,與原起訴之主張,既均係以所有之上開土地遭無權占用,而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利益,是其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且被告海頓公園社區管理委員會及追加被告均係海頓公園社區之居住使用者,原告之追加並無礙於被告防禦權之行使。從而,原告追加海頓公園社區管理委員會以外之被告為被告,並追加備位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7款規定,應予准許。 五、玆因兩造就上述爭點爭執,爰就此中間爭點先為中間判決。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陳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