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2 月 0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78號 原 告 彰化縣員林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張錦昆 訴訟代理人 楊錫楨律師 複 代理 人 張淑惠 先 位被 告 海頓公園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慧娟 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昱瑄律師 備 位被 告 許秋琴 鄧玉光 蘇若梅 李俊毅 張淑真 王英男 古天雄 古廖美玉 陳龍蕙 施鉾哲 鄭永熏 黃麗真 施麗華 黃惠若 呂文志 陳信收 李淑麗 陳麗玲 黃麗娟 鄧玉慧 鄭雪娥 徐姞文 尤俊德 嚴玲玲 劉金連 劉美惠 楊桂薰 王百孚 吳美慧 莊雪霞 潘俊安 潘怡潔 潘怡靜 曾文傑 林春宏 黃敏翠 陳雪芹 劉淑如 張淑寶 黃峻峰 呂岱蓓 大龍海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高朝棟 住臺北市○○區○○路00號3樓 法定代理人 備 位被 告 魏美娟 葉良財 姚美伶 邵淑薇 曾燦煌 林誠文 施紹曾 廖瓊櫻 陳彩雲 陳景崧 王大秀 黃永肇 楊丕全 林寶珠 阮麗玲 柯博仁 林慧淑 尤正亮 吳麗月 薛克耀 薛程元 王黃麗華 歐桂燕 林凱慧 張玉琪 黃淑芬 金圓圓 白玉林 柯蒨宇 黃敏生 江璟持 楊育嫺 袁光霞 林一翔 康孟靜 王秀桃 陳加增 李紋娟 周碧華 曾麗卿 陳宜伶 李芳章 歐陽宜玲 林宗良 陳蒼輝 謝其源 林麗清 施惠滿 傅力生 李妙秀 李莉芬 梁鴻昌 沈雅萍 黃進升 黎玉蘭 郭柏祥 陳香伶 林雅如 王千睿 李富美 鄭玉紅 劉淑珠 張漢明 林瑠美 李孟倫 黃以成 黃君蕙 黄田發 林昌輝 蔡素蘭 黃燦傑 王燕津 黃國華 林義成 張華娣 王俊仁 鄧博文 丁鳳碧 林應 楊瓊菊 張櫻霖 林伶諭 李昱穎 李昱融 陳彩雲 張瑞音 謝宗熹 李夏娟 陳尊從 江素貞 蔡宏仁 白錫和 白松易 白錫明 張碧桃 沈如玲 張和風 劉伯顯 陳信源 林常青 黄田中 潘進吉 吳秀真 楊凌欣 陳志昌 謝振榮 張嘉澤 陳邦熙 陳淑蓉 黃共欽 林雪鈴 葉明昌 蔡淑惠 黃明得 黃明華 曾俊峰 陳惠敏 彭紹與 蘇君如 陳國柱 危蕙蘭 陳怡萍 施美汝 施淑珍 李阿玉 吳秀瓊 劉國耀 李青泰 蔡俊榕 呂益慧 周正輝 朱明珍 鄭文祥 方巧珍 陳彭金蘭 陳燕慧 楊全瑛 張坤維 李碧玉 蘇慶豐 薛俊彥 蔡季惠敏 魏子茵 鄭聖耀 張國俊 陳美惠 曾家順 許美麗 辜佩珍 王俊堯 陳麗華 趙玉芝 曾玲慈 謝秀珠 黃淑瓊 陳好形 林素珍 鍾佩容 蔡永富 黃美英 伍碧蓉 葉瓊華 林文烈 陳一芬 陳秀枝 黃妙卿 陳美玲 徐嘉良 楊鶴娟 許淑珠 謝絹子 蔡蕙甄 陳櫻楠 林素卿 施昭美 劉國勝 莊素貞 林榮三 顏榮龍 詹妙玲 鄭清河 謝秉宏 林碧燁 謝秉彰 廖金河 李宜芳 曾美珠 王寬 吳金鹿 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 上 一 人 蔡崇偉 住雲林縣斗六市○○里○○街00號 法定代理人 備 位被 告 張進寶 王雪眞 張永熾 卓芳美 王貞力 李旻憲 許書嘉 張宏基 蕭麗華 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海頓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上 一 人 蔡澄雄 住彰化縣彰化市○○里○○路0段000巷○○○○○ 00弄00號 備 位被 告 施純綺 陳建中 謝淑真 劉錫垣 朱德雄 黃鳳鷂 施槐樣 方麗玲 陳秀文 梁曹麗珍 張淑真 張黃麗卿 陳慧娟 何欣恕 陳穆寬 呂靜芳 林志信 林世超 梁麗紅 陳啟書 施月娥 尤淑智 王淑芬 蕭鴻銘 黃玉敏 陳美琪 楊迎廈 楊愛珠 陳識仁 歐陽永森 柯孫超 何淑芬 吳曾玉珠 林峯文 黃意婷 呂岱蓓 楊淑眞 謝永來 魏美娟 冉明偉 許育萍 林惠娟 林仁勇 姚麗娟 李曉宣 顧琪君 吳美慧 趙明清 蔡議德 李曹篇 林麗梅 張素月 邱汝慶 梁嘉倫 張志忠 張銓 李淑儀 宋瑪莉 孫健聰 黃名正 李介民 林三友 王俊哲 蕭淑卿 陳林妙卉 李明 紀雅卿 吳陳貴美 林淑娟 黃慧娟 吳仁村 許振林 魏素鳳 洪明芬 陳志豪 卜堉慈 梁麗芳 梁翠 楊淑華 黃小眞 林素緞 陳素琴 周武國 楊綺苑 賴林容和 鄧博仁 李毓嵐 施碧玉 李政道 高美月 呂燕麗 蔡順雄 王玲玲即王詩誼 吳秀美 林錫欽 林杏女 洪鴻年 許永和 黄金弁 博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陳金鳳 住臺中市○○區○○里○○路000號22 法定代理人 樓之3 備 位被 告 林世樺 陳仕偉 簡花絹 倪淑娟 林錦谷 李佩芬 上三四八人 洪郡佑 住彰化縣彰化市○○路0巷000○00號 共同訴訟代 理人 備 位被 告 洪景明 黃益民 陳維宗 黃秋香 鍾重音 謝敬恩 謝孟鋼 蕭文杰 王中煒 吳月鳳 林碧玉 吳士標 林海平 全拓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吳崇儀 住彰化縣彰化市○○里○○路000巷0號法定代理人 備 位被 告 黄明德 林旭東 呂瑛玲 王美子 全興油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吳崇讓 住彰化縣花壇鄉○○村○○巷00弄0○0○○○○○ 號 備 位被 告 周妤倢 劉哲榮 李佳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5日 及102年1月7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被告施鉾哲、陳雪芹、王雪眞之姓名及被告黃君蕙、吳秀美之住居所,均應更正如本裁定之當事人欄所示。 理 由 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於民國101年9月5日及102年1月7日所為之判決,誤載被告施鉾哲、陳雪芹、王雪眞之姓名及被告黃君蕙、吳秀美之住居所,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自應依前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8 日書記官 陳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