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1號
- 原告
- 瑞展木器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吳牧典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施廷勳律師
- 被告
- 和庭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明財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本件因應調查之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辯論。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1號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一、本件因應調查之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辯論。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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