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6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1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黃楹榆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1號

原告
瑞展木器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吳牧典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律師
被告
和庭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明財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本件因應調查之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辯論。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楹榆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彭月美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