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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85號

返還動產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蔡家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85號

上訴人
震懋金屬印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晴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聿禾印鐵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動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9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家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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