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8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86號
- 上訴人
- 大詠城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順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曹錫村、曹錫金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91,127元,應徵裁判費31,200元;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90萬元,應徵裁判費44,565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相關之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