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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8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86號

上訴人
大詠城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順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曹錫村、曹錫金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91,127元,應徵裁判費31,200元;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90萬元,應徵裁判費44,565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相關之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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