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86號上 訴 人 大詠城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順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曹錫村、曹錫金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本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91,127元, 應徵裁判費31,200元;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90萬元,應徵 裁判費44,565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相關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