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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31 日
  • 法定代理人
    謝順民

  • 上訴人
    大詠城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86號上 訴 人 大詠城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順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曹錫村、曹錫金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本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91,127元, 應徵裁判費31,200元;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90萬元,應徵 裁判費44,565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相關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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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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