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3號
- 原告
- 洪傅淑珍
- 訴訟代理人
- 洪崐源
- 被告
- 楊俊湧
- 被告
- 兼訴訟代理 楊俊銘
- 被告
- 楊羅岸
- 訴訟代理人
- 楊金池
- 被告
- 楊哲夫
- 被告
- 兼訴訟代理 楊淞傑
- 被告
- 人 巷30.
- 被告
- 楊老來
- 訴訟代理人
- 楊麟恩
- 被告
- 楊崇仁
- 人 0號4.
林純萱
林幸妙
林雅惠
楊科
楊志
楊健民
楊俊庭
楊松森
楊蔡變
楊秀鳳
陳楊秀卿
受告知訴訟人台中氧氣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㈤第二、三行關於「楊哲夫、楊老來、楊淞傑、楊科、楊志、楊健民、楊俊庭」之記載應予刪除;事實及理由欄第四頁第十四行關於「楊羅案」之記載應更正為「楊羅岸」;關於附表一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一更正後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