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859號 原 告 鈞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元煥 訴訟代理人 張繼準律師 複 代理人 黃建閔律師 被 告 楊明彰即貿暉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方文獻律師 洪主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品返還予原告。 訴訟費用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佰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略以: (一)緣訴外人竑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竑瑋公司)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2941萬1023元,故將其委託被告製造並置放於彰化縣和美鎮○○路27號被告營業處所,如附表一所示之模具(下稱系爭模具)所有權讓與原告以抵償一部份之欠款即300萬元,兩造並與竑瑋公司於民國97年12月2日簽訂模具保管合約書(下稱甲合約),約定「自即日起,該等模具之所有權人為甲方(即原告),乙方(即竑瑋公司)對該等模具已無權利,丙方(即被告)自簽約日起已知悉此事,承諾對甲方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負責保管使用模具。」,原告復於97年12月8日另與被告簽立模具保管合約書(下稱乙合約 ),保證原告不會將系爭模具轉移至他處生產,兩造並成立寄託契約。詎料被告於100年3月7日聲明表示終止兩造合作 關係,並稱系爭模具為被告所有,原告要求被告返還系爭模具均遭拒絕,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第598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返還系爭模具等語。並聲明:①被告應將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品返還予原告。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對被告抗辯所為之陳述: 按留置權之成立必須債權人主張留置權之動產係屬於債務人所有為要件,兩造與訴外人竑瑋公司共同於97年12月2日簽 訂甲合約,係依照民法第761條第3項指示交付之規定,將置放於被告處之系爭模具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讓與原告,由原告取得所有權,被告當時即明知系爭模具為原告所有,而非竑瑋公司所有。且倘被告逕自據為己有,亦係以侵權行為占有該動產。又竑瑋公司委託被告製造系爭模具,並未積欠被告製造模具之費用,被告對竑瑋公司之貨款債權,係竑瑋公司購買被告以該模具生產零件所生,非由模具本身之製造或修繕而生,則被告對竑瑋公司貨款債權,與被告因製造而占有系爭模具之間,顯非基於同一事實,難認有何牽連關係存在。另竑瑋公司與兩造簽立甲合約,將系爭模具所有權移轉予原告,僅係將該模具寄放於被告處由其保管,於原告請求被告返還時,被告即應負有返還之義務,倘被告主張留置權,將與其應負擔之義務相牴觸,亦與債權人債務人間之約定牴觸,故依民法第928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及第930條後 段之規定,被告無從主張留置權。縱認被告曾取得留置權,然被告既已同意竑瑋公司將系爭模具所有權讓與原告,亦應視為被告已有拋棄留置權之意等語。 二、被告則以: 兩造於簽立模具保管合約書時,並未確定附件模具之範圍,且劉錫卿已取回原告存放於被告之所有模具,並簽有字據為證,故原告就被告占有系爭模具之事實,應舉證以實其說。再依民法第928條第1項規定稱留置權者,謂債權人占有「他人」之動產,是留置物所有人非得須為債務人始可甚明。竑瑋公司與被告議定由被告連工帶料以該模具生產零件出售予竑瑋公司,該模具顯係被告因營業關係而占有之動產,而被告對竑瑋公司之貨款債權則係因營業關係所生之債權,故該模具與被告之貨款債權間當具有牽連關係。此外,被告占有模具係因竑瑋公司合法之委託生產而交付,並非因被告之侵權行為或其他不法之原因而占有,且被告占有模具之始,係受竑瑋公司委託生產零件之時,系爭模具所有權尚屬竑瑋公司所有,係事後始移轉予原告,故被告占有模具之始,非明知或重大過失而不知模具非竑瑋公司所有。又被告之債務人為竑瑋公司,而被告與竑瑋公司及原告間,對於上開模具既無拋棄留置權之約定,則被告對系爭模具實行留置權,即非與竑瑋公司約定相牴觸之行為,則本件被告行使留置權應無民法第928條第2項、第3項及第930條後段之規定之情形無疑。至被告雖於97年12月2日簽署模具保管合約書,然依其內 容以觀,被告僅係知悉原告與竑瑋公司之間有模具所有權讓與之情事,並同意繼續保管該模具,並非拋棄被告依法享有之留置權。故依民法第928條第1項、第929條之規定,於竑 瑋公司欠款已屆清償期而無法償還被告時,被告對該模具即已取得留置權,基於物權溯及效力,縱竑瑋公司將系爭模具所有權事後讓與原告,對於被告已取得之留置權亦不生影響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二)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一)竑瑋公司委託被告製造而為竑瑋公司所有之模具,存放於被告倉庫中,並未積欠任何費用,惟竑瑋公司迄今已積欠被告以該模具生產之零件貨款至少100多萬元。 (二)竑瑋公司將其所有之模具讓與原告,用以抵償所積欠之一部分借款,原告、被告與竑瑋公司共同於97年12月2日簽訂模 具保管合約書,其上記載「自即日起,該等模具之所有權人為甲方,乙方對該等模具已無權利,丙方自簽約日起已知悉此事,承諾對甲方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負責保管使用模具……甲方有權終止本合約,要求丙方停止生產供貨于乙方並逕向丙方取回保管物。」。 (三)兩造復於97年12月8日另簽立模具保管合約書,載稱原告概 括承接竑瑋公司所有存放於被告之模具1批。 四、本件經與兩造確認後,爭點如下(參本院卷第229頁): (一)兩造於97年12月8日簽立之模具保管合約書中所載之「模具 一批」究為如附表一所示之模具,或為如附表三所示之模具? (二)被告就竑瑋公司委託製造而為被告占有之模具得否行使留置權? 五、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解釋當事人之契約,應以當事人立約當時之真意為準,而真意何在,又應以過去事實及其他一切證據資料為斷定之標準,不能拘泥文字致失真意(最高法院39年臺上字第105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契約文字業已表示當事人真意者,無須別事探求者,固不得捨契約文字而更為曲解,惟若契約規定有所疏漏或當事人真意不明,從文字上亦不足以表示當事人之真意時,則應本諸過去之事實及其他一切證據資料,作為斷定當事人立約當時真意之標準,以解釋當事人之契約。原告主張其與被告、竑瑋公司所簽立之甲合約,及與被告簽立之乙合約中所載「詳如附件」之模具即為如附表一所示之模具等情,為被告所否認,辯稱係如附表三所示之模具等語。惟此部分業據證人即竑瑋公司原法定代理人李明鴻於本院具結證稱:當時因為竑瑋公司積欠原告債務而與原告簽訂債務清償協議書,因時間較為緊迫而未將關於模具明細之附件附於其內,但因合作時間已久,也大概知道是哪些及其價值、所在位置,後來會簽甲合約是要告訴被告,竑瑋公司放在被告處之模具已經移轉所有權予原告,原告起訴狀後附附表雖然不是伊在簽立甲合約當時即製作完成之附件,也不是由伊所製作,但後來原告有請伊確認過,要移轉所有權的就是該批模具等語(參本院卷第70至73頁);及證人即原告總經理李安煇具結證稱:當時因竑瑋公司經營不善而積欠原告2900多萬元,伊與竑瑋公司協商以竑瑋公司置於各協力廠商處之模具來抵償欠款,其中一家就是被告,後來伊與竑瑋公司、被告簽立甲合約時,伊有向被告表示改天會去清點模具,但伊後來伊到被告處時,被告已經準備好一份清單即如附表一所示之模具,並表示無須再清點,而伊瀏覽過後確認無誤,所以也未再清點,且於之後2年內都是繼續使用該批模具, 也就是由原告下單予被告,指定被告將利用原告寄放在被告處之模具所生產出之零件送至翔宣富公司組裝成品後販售,之後也在這2年內陸續另外簽立模具保管契約書,也就是如 附表二所示之模具,並採用同樣模式合作,直到100年初因 原告與訴外人翔宣富公司之合作關係終止,被告才突然表示竑瑋公司之模具要歸其所有,而拒絕返還,並要求原告將如附表二所示之模具取回,伊才會派劉錫卿前往被告處取回,且因如附表一所示之模具當時仍在生產出貨中,伊認為之後再處理即可,所以沒有告知劉錫卿尚有如附表一所示之模具在被告處之事等語(參本院卷第74至77頁);及證人即原告員工劉錫卿具結證稱:伊要去取回模具前,原告已經有先傳真一份清單予被告,伊也是帶著這份清單前往盤點載回,到場時被告已將清單上的模具整理好放在棧版上供與伊一同前往之原告品保課長清點,確認無誤後伊就將清單上之模具載回並簽立切結書,伊並不知道原告是否尚有模具置於被告處,伊認為切結書上所稱之「所有模具」就是當天伊被要求取回之清單上模具等語明確(參本院卷第77至79頁),是兩造與竑瑋公司簽立甲合約,及兩造簽立乙合約當下,雖未就附件之模具明細予以確認,或載明於合約內容,致由契約文字難以確認當事人之真意,然依證人李明鴻、李安煇前開證述,足見立約當時,兩造及竑瑋公司所認定所有權移轉並寄放於被告處保管以繼續生產之模具確實即為如附表一所示之模具,而證人劉錫卿所簽立之切結書亦與系爭模具無關。被告雖辯稱證人李明鴻所述債務清償協議書、甲合約簽訂時間前後不一,附件製作方式復與常情不符,難以憑採;且兩造於簽約時之交易慣例及模式,均會於模具內容明細上分別用印,前開甲、乙合約亦與交易模式及常情不合等語。然證人李明鴻簽立前開債務清償協議書、甲合約時間距今已有數年,且當時係將竑瑋公司所有置於各協力廠商之模具移轉所有權以抵償1500萬元之債務,再協同原告與各該協力廠商簽立模具保管合約書,則其認由協力廠商提供模具明細供原告確認即可,均尚難認有何違反常情之處;此外,兩造係於97年12月8日簽立乙合約,其後始簽立關於如附表二所示模具之契 約,自無從以原告疏未於第1次簽立乙合約時於附件用印, 與其後各次簽約用印情形有所差異,遽認與兩造間交易模式有違,是被告前開辯解尚難憑採。原告主張兩造於97年12月8日簽立之模具保管合約書中所載之「模具一批」即為如附 表一所示之模具,原屬竑瑋公司所有,後為抵償債務而移轉所有權予原告後,原告並將該批模具寄放於被告處以生產零件等情,應堪採信。 (二)再按寄託者,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他方允為保管之契約;又寄託物返還之期限,雖經約定,寄託人仍得隨時請求返還,民法第589條、第597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民法第597條之反面解釋,若寄託物並無返還期限之約定者,則寄 託人當可隨時請求返還。復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民法第767條前段並有明文規定 。又原告以無權占有為由提起返還所有物之訴時,僅須證明其為物之所有人及該物現為被告占有為已足,若被告抗辯其非無權占有,有權使用其物時,須就此有利於己之積極事實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72年度臺上字第1552號、第2516號判決參照)。查:如附表一所示之模具原為竑瑋公司所有,後因積欠原告債務而移轉該批模具所有權予原告,並約定仍置於被告處,由被告以之生產零件等情,業據前開認定,而依卷附甲、乙合約,兩造並未約定返還之期限,是本件自屬未定期限之寄託契約,原告得隨時請求返還。又原告於100年4月14日以臺中工業區郵局第000139號存證信函通知被告,請求被告於文到5日內返還系爭模具,被告並於翌日收受等情 ,亦有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等件在卷可稽(參本院卷第23至27頁),是系爭模具既為原告所有委託被告保管,原告復已請求被告返還,依前開民法第597條規定之反面解釋,應認 為被告已負有返還系爭模具予原告之義務。被告既以得行使留置權為由置辯,依前開判決要旨,自應由被告舉證證明其得行使留置權乙節。 (三)惟按稱留置權者,謂債權人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於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時,得留置該動產之權;商人間因營業關係而占有之動產,與其因營業關係所生之債權,視為有前條所定之牽連關係;債務人無支付能力時,債權人縱於其債權未屆清償期前,亦有留置權,民法第928條第1項、第929條、第931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又依民法第929條之規定,商人間因營業關係所生之 債權,與因營業關係而占有之動產,即可視為有牽連關係而成立留置權,縱其債權與占有,係基於不同關係而發生,且無任何因果關係,亦無不可(最高法院60年臺上字第3669號判例意旨參照)。是被告應舉證證明其對竑瑋公司之債權與系爭動產有牽連關係,且該筆債權已屆清償期,或雖未屆清償期,然竑瑋公司已無支付能力,致被告得行使留置權等情。惟查:被告既自稱如附表三所示之模具為竑瑋公司所有置於被告處,其中復有未包含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模具部分,則被告所主張之債權究與各該附表中之何模具有所關連,已未見敘明;且證人李明鴻雖於本院具結證稱:竑瑋公司於簽立前開債務清償協議書前即已積欠被告貨款約100多萬元,但 不是模具本身的費用,而是因模具加工產生之貨款,目前無法清償等語(參本院卷第71至72頁),然前開證述至多僅能證明竑瑋公司積欠被告因模具加工產生之貨款100多萬元, 並無法證明所謂積欠之貨款100多萬元究竟債權內容為何、 究係以前開模具中之何模具加工產生之何筆貨款而得認與前開模具有牽連關係、所謂該筆貨款是否已屆清償期、又或雖未屆清償期,然竑瑋公司確已無支付能力等關於行使留置權之要件;此外,被告提出之存證信函、另案民事起訴狀亦僅係就其對竑瑋公司有債權及欲行使留置權再次為主張,而與前開舉證無關,是被告迄今並未舉其他證據證明其得行使留置權之事實,自難對其為何有利之認定,被告辯稱因得就系爭模具行使留置權而無須返還予原告等語,尚難憑採。 (四)綜上所述,兩造與竑瑋公司於97年12月2日簽立甲合約,兩 造復於同年月8日簽立乙合約,約定竑瑋公司將系爭模具移 轉所有權予原告,而由原告委由被告保管之,兩造間已成立寄託契約,原告既已終止兩造寄託法律關係,且被告亦不得就系爭模具行使留置權,自負有返還系爭模具之義務,是原告依民法第598條第1項、第767條之規定,請求被告返還系 爭模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准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毋庸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係照與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書記官 林盛輝 附表一: ┌─┬───────────────────┬────────────┐ │編│ 物品名稱 │ 備考 │ │號│ │ │ ├─┼───────────────────┼────────────┤ │1 │C-F1-J00-00-000蜂巢狀圓推片 │250圓推片-網孔 (白色) │ ├─┼───────────────────┼────────────┤ │2 │C-F1-J00-00-000無孔圓推片 │250圓推片-無孔 (白色) │ ├─┼───────────────────┼────────────┤ │3 │C-F2-T99-Y4-11A215T99內牙推頭 │T99推桿頭-有牙 │ ├─┼───────────────────┼────────────┤ │4 │C-B2-10A-X4-10ASA10推桿頭(拉把)2圈 │T9/AB/ABS推桿頭 │ ├─┼───────────────────┼────────────┤ │5 │C-B2-0DB-X4-11ADB/297推桿頭(拉把) │DB推桿頭 │ ├─┼───────────────────┼────────────┤ │6 │C-B1-227-X4-11A227/296CT9D推桿頭 │ │ ├─┼───────────────────┼────────────┤ │7 │C-Y2-296-X4-11A296T8用凸高二臍式圓推片│T8前止檔頭 │ ├─┼───────────────────┼────────────┤ │8 │265S白前推片-打肉用(白色) │ │ ├─┼───────────────────┼────────────┤ │9 │C-B1-256-X4-10A256PP菇型把手1圈式 │35mm推桿頭 │ ├─┼───────────────────┼────────────┤ │10│C-A1-250-X4-10A250拉把 │250拉把頭 │ ├─┼───────────────────┼────────────┤ │11│C-C1-296-X4-10A296T8圓型拉把三孔型 │T8拉把 │ ├─┼───────────────────┼────────────┤ │12│DB3拉把 │ │ ├─┼───────────────────┼────────────┤ │13│C-J1-0DB-X4-10ADB類八型拉把偏三孔式 │ │ ├─┼───────────────────┼────────────┤ │14│C-A2-T99-X4-10AT99拉把 │T99拉把-排鐵螺母 │ ├─┼───────────────────┼────────────┤ │15│C-02-245-X2-03A245軸片壓把 │240L小壓把 │ ├─┼───────────────────┼────────────┤ │16│C-03-240-X1-01A/02A240L大手把 │ │ ├─┼───────────────────┼────────────┤ │17│C-02-242-X1-01A/02A242大手把組 │242大手把 │ ├─┼───────────────────┼────────────┤ │18│C-05-265-Y1-01A-1 265CJH手把 │ │ ├─┼───────────────────┼────────────┤ │19│265S手把 (打肉用) │ │ ├─┼───────────────────┼────────────┤ │20│C-01-265-Y2-01A265CJH小手把 │ │ ├─┼───────────────────┼────────────┤ │21│C-F2-215-X3-08D215助間隔片-黃 │215IH黃墊片 │ ├─┼───────────────────┼────────────┤ │22│C-F1-248-X3-08D248M助間隔片-黃 │242/248黃墊片 │ ├─┼───────────────────┼────────────┤ │23│C-F1-256-X3-08D256/15助間隔片-黃 │257黃墊片 │ ├─┼───────────────────┼────────────┤ │24│C-F2-250-X3-08D二代250間隔片-黃 │250黃墊片 │ ├─┼───────────────────┼────────────┤ │25│C-F2-296-X3-08D296間隔片-黃 │296IH黃墊片 │ ├─┼───────────────────┼────────────┤ │26│C-F2-297-X3-08D297JBH黃墊片(大) │ │ ├─┼───────────────────┼────────────┤ │27│C-P00-000-00-000半透明膠管 │9"透明白管 │ ├─┼───────────────────┼────────────┤ │28│C-02-212-Y1-01C212主體組 │ │ ├─┼───────────────────┼────────────┤ │29│212橘色小壓把 │ │ ├─┼───────────────────┼────────────┤ │30│212通針 │ │ ├─┼───────────────────┼────────────┤ │31│C-D00-000-00-A 248一體成型膠管座-黑 │ │ ├─┼───────────────────┼────────────┤ │32│8吋木工梜 │ │ ├─┼───────────────────┼────────────┤ │33│6吋木工梜 │ │ ├─┼───────────────────┼────────────┤ │34│4吋木工梜 │ │ ├─┼───────────────────┼────────────┤ │35│C-G1-CT9-X4-11A296T9膠管支撐座大 │ │ ├─┼───────────────────┼────────────┤ │36│C-G3-CT9-X4-11A296CT膠管支撐座小 │ │ ├─┼───────────────────┼────────────┤ │37│C-E2-296-X3-07A296連接片 │295IH轉接片 │ ├─┼───────────────────┼────────────┤ │38│295/297IH/JBH轉接鬆緊片 │ │ ├─┼───────────────────┼────────────┤ │39│C-02-205-X1-07A/08A205左右護蓋 │205左右護蓋-平(組) │ ├─┼───────────────────┼────────────┤ │40│C-B1-214-X4-04A214HD用不滴膠座 │214HD不滴膠外殼 │ ├─┼───────────────────┼────────────┤ │41│C-X7-0DB-X5-05ADB系列用膠管支撐座 │ │ ├─┼───────────────────┼────────────┤ │42│C-B1-250-X3-04A250鋁管後鎖蓋凸 │250管蓋-長腳 │ ├─┼───────────────────┼────────────┤ │43│C-B1-245-X3-04A245鋁管後鎖蓋短凸 │250管蓋-短腳 │ ├─┼───────────────────┼────────────┤ │44│C-B1-250-X3-03A250鋁管前鎖蓋平 │250管蓋-碟型 │ ├─┼───────────────────┼────────────┤ │45│C-B1-257-X3-03A257類鋁管前鎖蓋 │ │ ├─┼───────────────────┼────────────┤ │46│C-C2-242-X3-05A242尼龍座 │ │ ├─┼───────────────────┼────────────┤ │47│8吋/6吋木工夾左右護蓋 │ │ ├─┼───────────────────┼────────────┤ │48│8吋左右半圓黃蓋 │ │ ├─┼───────────────────┼────────────┤ │49│6吋左右半圓黃蓋 │ │ ├─┼───────────────────┼────────────┤ │50│8吋/6吋木工夾上護蓋 │ │ ├─┼───────────────────┼────────────┤ │51│8吋/6吋木工夾U型支撐架(黃) │ │ ├─┼───────────────────┼────────────┤ │52│4吋木工夾左右黃色護蓋 │ │ ├─┼───────────────────┼────────────┤ │53│4吋木工夾上護蓋 │ │ ├─┼───────────────────┼────────────┤ │54│C-B3-242-X4-04A242不滴膠環 │240L/242/248不滴膠環 │ ├─┼───────────────────┼────────────┤ │55│295AB/295ABS膠管支撐架 │ │ ├─┼───────────────────┼────────────┤ │56│205M膠管支撐片 │ │ ├─┼───────────────────┼────────────┤ │57│C-01-22A-X2-02ASA22連動座 │C-K2-Q1-02-010晃動塊 │ ├─┼───────────────────┼────────────┤ │58│C-D1-22A-X4-10ASA22長型拉把偏三孔型 │C-K2-Q1-01-030後拉把 │ ├─┼───────────────────┼────────────┤ │59│C-A2-22A-X4-03ASA22推桿固定片 │C-K2-Q1-02-050插銷 │ ├─┼───────────────────┼────────────┤ │60│C-Y1-22A-X4-11A22AP用推片護蓋 │C-K2-Q1-04-030前鋁塊套蓋│ ├─┼───────────────────┼────────────┤ │61│C-A2-13A-X1-05A13AP推進片夾片 │C-K2-Q1-02-070中間墊片 │ ├─┼───────────────────┼────────────┤ │62│C-A1-250-X3-02A250透明膠管-黑管束 │超音波用管牙套 │ ├─┼───────────────────┼────────────┤ │63│295JBH轉接片 │ │ ├─┼───────────────────┼────────────┤ │64│AB拉把(二孔) │ │ ├─┼───────────────────┼────────────┤ │65│8吋木工夾推桿頭 │ │ ├─┼───────────────────┼────────────┤ │66│mm牙管蓋-凸 │ │ ├─┼───────────────────┼────────────┤ │67│mm牙管蓋-平 │ │ ├─┼───────────────────┼────────────┤ │68│mm牙管蓋-圓 │ │ ├─┼───────────────────┼────────────┤ │69│T9D前止擋片 │ │ └─┴───────────────────┴────────────┘ 附表二: ┌─┬────────────────────────────────────┐ │編│ 物 品 名 稱 │ │號│ │ ├─┼────────────────────────────────────┤ │1 │250轉接頭-排銅 │ ├─┼────────────────────────────────────┤ │2 │75系列WINCH手把 │ ├─┼────────────────────────────────────┤ │3 │953-1.953-2大手把組 │ ├─┼────────────────────────────────────┤ │4 │953-8小壓把 │ ├─┼────────────────────────────────────┤ │5 │953-11.953-14.953-9.000-0000-0(拉把.推捍片.圓護蓋.止檔片.間隔片.套環) │ └─┴────────────────────────────────────┘ 附表三: ┌─┬──────────┬──┬────────────┐ │編│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 │號│ │ │ │ ├─┼──────────┼──┼────────────┤ │1 │打肉用圓推片 │1組 │即如附表一所示編號8之物 │ ├─┼──────────┼──┼────────────┤ │2 │DB拉把(三角形) │1組 │ │ ├─┼──────────┼──┼────────────┤ │3 │DB拉把(錐形) │1組 │即如附表一所示編號13之物│ ├─┼──────────┼──┼────────────┤ │4 │240L大手把 │1組 │即如附表一所示編號16之物│ ├─┼──────────┼──┼────────────┤ │5 │242大手把 │1組 │即如附表一所示編號17之物│ ├─┼──────────┼──┼────────────┤ │6 │297大黃墊片 │1組 │即如附表一所示編號26之物│ ├─┼──────────┼──┼────────────┤ │7 │296轉接鬆緊片 │1組 │即如附表一所示編號38之物│ ├─┼──────────┼──┼────────────┤ │8 │膠管支撐座 │1組 │即如附表一所示編號31之物│ ├─┼──────────┼──┼────────────┤ │9 │打肉用管蓋-後 │1組 │即如附表一所示編號42之物│ ├─┼──────────┼──┼────────────┤ │10│打肉用管蓋-前 │1組 │即如附表一所示編號45之物│ ├─┼──────────┼──┼────────────┤ │11│242手把用管蓋 │1組 │即如附表一所示編號43之物│ ├─┼──────────┼──┼────────────┤ │12│AB膠管支撐座 │1組 │即如附表一所示編號55之物│ ├─┼──────────┼──┼────────────┤ │13│205M交管支撐座 │1組 │即如附表一所示編號56之物│ ├─┼──────────┼──┼────────────┤ │14│PVC大手把 │1組 │即如附表一所示編號19之物│ ├─┼──────────┼──┼────────────┤ │15│PVC小手把 │1組 │即如附表一所示編號18之物│ ├─┼──────────┼──┼────────────┤ │16│膠管黃墊片 │1組 │ │ ├─┼──────────┼──┼────────────┤ │17│膠管支撐片 │1組 │ │ ├─┼──────────┼──┼────────────┤ │18│四方型鐵管蓋(小) │1組 │ │ ├─┼──────────┼──┼────────────┤ │19│四方型鐵管蓋(大) │1組 │ │ ├─┼──────────┼──┼────────────┤ │20│有字鐵管蓋(小) │1組 │ │ ├─┼──────────┼──┼────────────┤ │21│有字鐵管蓋(大) │1組 │ │ ├─┼──────────┼──┼────────────┤ │22│塑鋼華司片 │1組 │ │ ├─┼──────────┼──┼────────────┤ │23│297大轉接片 │1組 │即如附表一所示編號63之物│ ├─┼──────────┼──┼────────────┤ │24│扁平墊片 │1組 │ │ ├─┼──────────┼──┼────────────┤ │25│鐵管用黑色墊片 │1組 │ │ ├─┼──────────┼──┼────────────┤ │26│381B-P05圓支撐軸襯 │1組 │ │ ├─┼──────────┼──┼────────────┤ │27│4吋木工夾 │1組 │即如附表一所示編號34之物│ ├─┼──────────┼──┼────────────┤ │28│4吋木工夾上蓋 │1組 │即如附表一所示編號53之物│ ├─┼──────────┼──┼────────────┤ │29│4吋木工夾黃左右蓋 │1組 │即如附表一所示編號52之物│ ├─┼──────────┼──┼────────────┤ │30│4吋木工夾推桿頭 │1組 │ │ ├─┼──────────┼──┼────────────┤ │31│6吋木工夾 │1組 │即如附表一所示編號33之物│ ├─┼──────────┼──┼────────────┤ │32│8吋木工夾 │1組 │即如附表一所示編號32之物│ ├─┼──────────┼──┼────────────┤ │33│8吋木工夾上蓋 │1組 │即如附表一所示編號50之物│ ├─┼──────────┼──┼────────────┤ │34│8吋木工夾左右蓋 │1組 │即如附表一所示編號47之物│ ├─┼──────────┼──┼────────────┤ │35│8吋木工夾半圓黃蓋 │1組 │即如附表一所示編號48之物│ ├─┼──────────┼──┼────────────┤ │36│8吋木工夾推桿頭 │1組 │ │ ├─┼──────────┼──┼────────────┤ │37│有字鐵管蓋(小) │1組 │ │ ├─┼──────────┼──┼────────────┤ │38│膠管轉接頭 │1組 │ │ ├─┼──────────┼──┼────────────┤ │39│73-12齒輪護蓋 │1組 │ │ ├─┼──────────┼──┼────────────┤ │40│75-06齒輪護蓋 │1組 │ │ ├─┼──────────┼──┼────────────┤ │41│75-10齒輪護蓋 │1組 │ │ ├─┼──────────┼──┼────────────┤ │42│75-20齒輪護蓋 │1組 │ │ ├─┼──────────┼──┼────────────┤ │43│75-25齒輪護蓋 │1組 │ │ ├─┼──────────┼──┼────────────┤ │44│77-16齒輪護蓋 │1組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