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5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59號

返還所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蔡家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859號

上訴人
楊明彰即貿暉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鈞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5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與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家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