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5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859號
- 上訴人
- 楊明彰即貿暉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鈞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5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與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