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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7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黃楹榆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87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聰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鑫全立鋼鐵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50,3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8,1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為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楹榆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翁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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