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31號 原 告 王至果 訴訟代理人 陳鎮律師 許富雄律師 被 告 聯瑩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八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本件因應調查之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辯論。原告並應提出98年11月4日、98年11月30日、98年12月4日、100年6月29日4筆金錢交付係基於消費借貸之意思合致所為之依據 。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陳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