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3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31號
- 原告
- 王至果
- 訴訟代理人
- 陳鎮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許富雄律師
- 被告
- 聯瑩塑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淑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八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本件因應調查之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辯論。原告並應提出98年11月4日、98年11月30日、98年12月4日、100年6月29日4筆金錢交付係基於消費借貸之意思合致所為之依據。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