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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4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羅秀緞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45號

上訴人
銳龍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龍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鹿港分行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5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0,626,6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86,3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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