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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5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廖國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5號

原告
昇鋼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明宗
原告
汪相如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陳隆律師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蕭智元律師
複代理人
楊氶彬律師
被告
張道洲
被告
張道金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君瑞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被告
張道釗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劉淑華律師
被告
張錢
被告
22
被告
張良榮
被告
張志銘
被告
張富雄 (張朱過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受 告 知
被告
訴 訟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國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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