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5號
- 原告
- 昇鋼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汪明宗
- 原告
- 汪相如
-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 陳隆律師
-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 蕭智元律師
- 複代理人
- 楊氶彬律師
- 被告
- 張道洲
- 被告
- 張道金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張君瑞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號
- 被告
- 張道釗
-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 劉淑華律師
- 被告
- 張錢
- 被告
- 22
- 被告
- 張良榮
- 被告
- 張志銘
- 被告
- 張富雄 (張朱過之承受訴訟人)
- 被告
- 受 告 知
- 被告
- 訴 訟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明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