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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65號

返還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郭玄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6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彤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智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進財即永裕電機廠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01,4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9,7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為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玄義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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