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2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21號
- 聲請人
- 久富餘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淑嬌
- 訴訟代理人
- 楊龍茂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0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法 官 陳瑞水
┌───────────────────────────────────────────────┐│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21號│├──┬───────┬───────┬───────┬────────┬────────┬──┤│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臺幣) │ │ │├──┼───────┼───────┼───────┼────────┼────────┼──┤│001 │正大造紙廠股份│華南商業銀行員│99年9月1日 │132,771元 │RC0000000 │ ││ │有限公司吳溫宗│林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