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26號聲 請 人 普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錦堂 訴訟代理人 張以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5 日民事庭法官 法 官 陳瑞水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5 日書記官 田慧賢 ┌───────────────────────────────────────────────┐ │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26號│ ├──┬───────┬───────┬───────┬────────┬────────┬──┤ │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 │001 │普泉股份有限公│兆豐國際商業銀│100年1月5日 │79,800元 │BJ0000000 │ │ │ │司 │行員林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