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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4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康弼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49號

聲請人
皮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燕
訴訟代理人
陳瑞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53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4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康弼周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49號│├──┬───────┬───────┬───────┬────────┬────────┬──┤│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臺幣) │ │ │├──┼───────┼───────┼───────┼────────┼────────┼──┤│001 │台灣中小企業銀│台灣中小企業銀│99年10月1日 │13,250元 │0000000 │ ││ │行股份有限公司│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彰化分行林恩賢│彰化分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田慧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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