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03號聲 請 人 新頻道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世銘 訴訟代理人 邱啟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5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5 日民事庭法官 邱月嬌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田慧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