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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15 日
  • 法官
    邱月嬌

  • 當事人
    新頻道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03號聲 請 人 新頻道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世銘 訴訟代理人 邱啟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5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5 日民事庭法官 邱月嬌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田慧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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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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