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號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3號
- 聲 請 人
- 蔡謝桂華
- 訴訟代理人
- 陳秀菊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0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9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羅培昌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3號│├──┬───────┬───────┬───────┬────────┬────────┬──┤│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臺幣) │ │ │├──┼───────┼───────┼───────┼────────┼────────┼──┤│001 │丞鴻營造工程有│台灣中小企業銀│99年5月30日 │9,000元 │AZ0000000 │ ││ │限公司黃鳳凰 │行二林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