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40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401號
- 聲請人
- 小廚師食品工廠
- 法定代理人
- 林庚壬
- 訴訟代理人
- 賴嘉慧
- 訴訟代理人
- 曾寶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0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陳弘仁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401號│├──┬───────┬───────┬───────┬────────┬────────┬──┤│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臺幣) │ │ │├──┼───────┼───────┼───────┼────────┼────────┼──┤│001 │有限責任國立秀│彰化縣秀水鄉農│100年6月20日 │173,805元 │FA0000000 │ ││ │水商工員生社 │會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