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9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93號
- 聲請人
- 許育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6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2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康弼周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93號│├──┬───────┬───────┬───────┬────────┬────────┬──┤│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臺幣) │ │ │├──┼───────┼───────┼───────┼────────┼────────┼──┤│001 │良寶發實業有限│土地銀行福興分│99年9月15日 │59,600元 │FF272286 │ ││ │公司 │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