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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32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陳弘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32號

原告
李文中
訴訟代理人
李國豪律師
複代理人
林苡茹
原告
李元夫
被告
聚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德星
訴訟代理人
黃志清
訴訟代理人
李芳玉
訴訟代理人
趙惠如律師
複代理人
劉淑華律師

      黃曉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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