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3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32號
- 原告
- 李文中
- 訴訟代理人
- 李國豪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苡茹
- 原告
- 李元夫
- 被告
- 聚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德星
- 訴訟代理人
- 黃志清
- 訴訟代理人
- 李芳玉
- 訴訟代理人
- 趙惠如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淑華律師
黃曉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32號
黃曉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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