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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05 日
  • 法官
    陳弘仁
  • 法定代理人
    蔡德星

  • 原告
    李文中李元夫
  • 被告
    聚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32號 原   告 李文中 訴訟代理人 李國豪律師 複代理人  林苡茹 原   告 李元夫 被   告 聚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德星 訴訟代理人 黃志清 李芳玉 趙惠如律師 複代理人  劉淑華律師 黃曉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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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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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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